贵州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某与贵州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民初4978号 原告:龙某,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瑶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黔东南州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282号。 原告龙某诉被告贵州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龙某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