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民初1272号
原告欧书发,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屈炳忠,男,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马毅,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谢生永,男,1986年1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张开钊,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贵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开明同心城B区11-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GRNA73W。
法定代表人:张杰,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梁奎(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欧书发、***、屈炳忠、马毅、谢生永、张开钊诉被告贵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欧书发、***、屈炳忠、马毅、谢生永、张开钊以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书发、***、屈炳忠、马毅、谢生永、张开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书发、***、屈炳忠、马毅、谢生永、张开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00元,减半收取410.00元,由原告欧书发、***、屈炳忠、马毅、谢生永、张开钊负担。
审判员 胡佳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帅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