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鳄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鳄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鳄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LGF70J,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改茶村改茶路88号鸡冠山4幢4层。
法定代表人:胡功明,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6民特59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贵州鳄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贵州鳄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219800元、利息36004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149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与案外人吴波名下位于贵州省岑巩县新兴朝阳路不动产一宗(不动产登记号:201_0_499,建筑面积2157.82㎡),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吴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产,但不得对其作出转移、变卖、设定抵押等妨碍执行的行为,因保管人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粟 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俊成
书 记 员  吴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