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执22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贵州鳄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LGF70J,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改茶村改茶路88号鸡冠山4幢4层。
法定代表人:胡功明,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6民特59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贵州鳄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贵州鳄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219800元、利息36004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149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46938052770--6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076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俊成
书 记 员 吴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