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博奥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静海县天达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东方博奥设计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9民初342号
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天达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开发区桃园小区4号楼1门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东方博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8层801-6。统一社会新代码:9112011666031406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天达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公司)与被告天津东方博奥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奥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天达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静海县天达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巍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