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博奥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静海县天达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东方博奥设计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10116号
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天达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开发区桃园小区**楼1门**。
法定代表人:王禄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仲翠,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泽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东方博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801-6/div>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天达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方博奥设计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天津市静海县天达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静海县天达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晓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