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博奥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静海县天达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东方博奥设计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961号
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天达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开发区桃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禄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仲翠,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东方博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801-6>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天达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方博奥设计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天达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静海县天达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