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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天津市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214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县,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千里堤外佳园东里双环邨街道办事处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方博奥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海滨一路47号1-5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娜,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方博奥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汉平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