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626民初4135号
原告:平江县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汉昌街道严家滩安置区C2栋2单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626MACRP2DX8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湖南省林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首家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600MA4LKY29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安定镇安定村354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4********。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街道启明路201号广安大厦1单元401,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0********。
原告平江县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林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平江县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林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89.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平江县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