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执30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海云天小区10号楼2**801室,公民身份号码×××4519。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新洲十一街128号**投资大厦十九层190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6750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283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