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民初130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北山屯67号。 公民身份号码:×××0230。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新华社区新洲十一街128号**投资大厦十九层1901-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675081。 原告***诉被告深圳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