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民初130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北山屯67号。
公民身份号码:×××0230。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新华社区新洲十一街128号**投资大厦十九层1901-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675081。
原告***诉被告深圳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