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4民初923号
原告:乐山市方园钢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井研县千佛镇兴盛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56565348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环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神臂城镇和源街信用社对面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96583588L。
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
原告乐山市方园钢桥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环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乐山市方园钢桥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方园钢桥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方园钢桥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2.00元,减半收取计981.00元,由原告乐山市方园钢桥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