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1665号
原告:***,女,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龙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05096185),住所地:宁海县力洋镇力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与被告宁波龙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龙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