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6民初808号
原告:宁海兴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海兴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宁海兴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海兴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