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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5701号之一
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汇贤路388号200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254152602K。
法定代表人:龚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翔,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淼江,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龙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力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05096185。
法定代表人:胡益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马建设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龙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计743.5元,由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菓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