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2948号
原告: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高科技开发区3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家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明确表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孟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付天娇
书记员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