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8045号
原告: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高科技开发区3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光华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3元,减半收取计17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