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525号
原告: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集中区汉水路高科技开发区3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8324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金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7027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金源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金源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为1522元,由原告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