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晋0502民催1号
申请人:某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申请人某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4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某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票面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6月7日、出票人为某二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某银行、收款人为某三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由申请人某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