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九一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402民初1015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3月16日出生,住**川省眉山市**坡区。 原告:***,女,汉族,1963年9月17日,住**川省眉山市**坡区坡区。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坡区眉州大道**段**号华陆世纪景城**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住所地:眉山市**坡区苏祠路**号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公司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