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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执1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港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790512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熙亮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芹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