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执22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港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905127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牧羊人畜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艳阳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0920741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牧羊人畜牧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鲁0214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土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股权投资;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除已查封的到期债权不具备处置条件外,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合理期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住所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