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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执19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港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905127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1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