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执19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港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905127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1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