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君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特65号 申请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艇光,山东**(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锐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锐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恬 书记员  韩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