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特65号
申请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艇光,山东**(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锐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锐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青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恬
书记员 韩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