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新华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益阳新华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锦德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4民初14655号 原告:益阳新华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环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德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北(万丰达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锦德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财务。 原告益阳新华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美公司)与北京锦德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德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华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德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华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锦德荣公司负责退货并返还货款25000元;2.锦德荣公司赔偿损失30000元;3.诉讼费由锦德荣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原告为寻找用于挖沙船企业使用的耐磨管,通过互联网公布的信息与被告取得联系,并签订《焊接管采购合同》,约定总价25000元,由原告提供图纸,锦德荣公司制作,锦德荣公司承诺耐磨管正常使用寿命不低于4个月,满足挖泥船疏浚系统泥浆、挖沙船砂石等工作介质输送等使用要求。原告于2015年11月、12月分两次共付款25000元,锦德荣公司将定作的套管托运至原告处。原告收到货物检验时发现管道有裂纹,遂与锦德荣公司联系,锦德荣公司承诺裂纹不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为达到套管使用目的,原告在耐磨管套管外包了两层钢管,并在管道两端焊接了连接套,另花费材料、人工费共计30000元。2016年4月,原告将涉案套管经加固后安装在挖沙船上使用,使用至第三天便被击穿。故我方诉至法院。 锦德荣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在这个行业做很多年了,我方货物没有任何瑕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新华美公司(甲方、采购方)与锦德荣公司(乙方、供应方)签订《焊接管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一套10+10焊接复合直管(耐磨内管-大小管,按图纸交货),共计1套(2件管道),价格25000元,按需方要求发货到需方仓库或需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供方承担,50%预付,7天内发货;管道的基板材料为Q345B,基材厚度10mm,硬质合金层厚度10mm,材料耐磨层表面有热应细裂纹为自然现象,不影响材料的耐磨性能,且使材料易于加工成形并能吸收中度冲击,耐磨层平整度正负0.5mm,应力裂纹控制在1mm以下,且不得渗透到基板上,焊后硬度HRC58-65,应满足挖泥船疏浚系统泥浆、挖沙船砂石等工作介质输送等使用要求;正常使用寿命保证不低于4个月。该合同另约定有其他内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套管由新华美公司设计,锦德荣公司按照新华美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加工。 合同签订后,新华美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7日向锦德荣公司付款,共计付款25000元。2015年12月21日锦德荣公司向新华美公司开具金额为2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耐磨管于2015年12月11日交付,新华美公司称其于2016年4月21日开始使用耐磨管,该耐磨管仅在挖沙船疏通沙泥使用三天便击穿。 就涉案耐磨管磨损穿透的情况,锦德荣公司称:新华美公司定作涉案标的后对该耐磨管擅自加固,依据新华美公司出示的证据“耐磨管外包管道制作说明”,加固的工艺因为在两条输送钢管上各焊接两层厚钢板,焊接的热输入会导致耐磨管的合金层退火,硬度下降,从而使耐磨管的硬度和金相组织产生变化,所以耐磨管致不耐磨。新华美公司认可对涉案耐磨管进行加固的事实。 另,新华美公司陈述,涉案耐磨管现堆放于码头,无法区分出涉案标的。故本案无法对耐磨管的质量问题及致耐磨管破损的原因启动鉴定。 上述事实,有《焊接管采购合同》、图纸、银行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新华美公司与锦德荣公司于2015年11月签订的《焊接管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合同虽名为《焊接管采购合同》,但合同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应系承揽合同纠纷。 锦德荣公司已向新华美公司交付涉案标的,新华美公司已经付款完毕。新华美公司以涉案耐磨管使用三天便穿透磨损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退货退款。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均认可新华美公司对耐磨管进行了加固,依据新华美公司提交的耐磨管外包管道制作说明,新华美公司加固并安装涉案耐磨管使用了焊接工艺。对此,锦德荣公司陈述,加固耐磨管使用焊接工艺,焊接的热输入导致合金层退火,使耐磨管的硬度和金相组织产生变化,硬度下降后耐磨管不耐磨。另依据新华美公司的陈述,涉案标的堆放于码头现已无法进行区分,亦达不到鉴定条件。故新华美公司以涉案耐磨管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退货退款、赔偿损失,证据不足,对于新华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益阳新华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益阳新华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