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尔泰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威尔泰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元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49807号 原告:北京威尔泰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院**楼****08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5852481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深圳市元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香诗美林花园**0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79034X。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电机产品2台,单价6400元,总价12800元,货期7-10天。原告于6月1日向被告支付货款12800元,并于6月6日、6月15日、6月19日与被告联系发货事宜,直到6月22日也未收到货运单号,被告联系人QQ未回信、电话关机。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退回货款128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原告自述其于2018年6月22日向其公司住所地派出所报案安机关告知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述称的合同签订、付款、与被告联系发货等情况,有《工业品采购合同》、付款凭证、QQ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工业品采购合同》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支付货款,被告未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关于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元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威尔泰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2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