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宁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559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宁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牟山镇南河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705E。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宁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