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宁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民初5685号

原告:浙江宁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牟山镇南河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1136705E。

法定代表人:卢君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平,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汶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25901263C。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莘,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宁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宁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瞿 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邹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