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04民初4344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被告:湖南某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第***三期幢7层711房、707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