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04民初4344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被告:湖南某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第***三期幢7层711房、707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