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辖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62466680。
法定代表人:聂高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3-1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3TR860。
法定代表人:雷银合,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第满庭芳**幢******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776253K。
法定代表人:周泉水,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6-491500105MA5U4H9K21。
负责人:鲁立夫,经理。
上诉人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8民初1191-1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加工定作合同》,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工程专项分包合同,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依据其与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其定作价款169838.56元及违约金等。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案涉《加工定作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查明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故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重庆宽洋门业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所在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小美
审判员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