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2民初8350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湖南省宁乡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第满庭芳三期幢7层711房、707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四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佳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