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1民初2449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0000元,后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9284元,本院予以退回7134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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