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鼎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重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刘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20民初2736号
原告:七星关区鼎某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
经营者:***,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刘某,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原告七星关区鼎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刘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星关区鼎某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星关区鼎某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55元,由原告七星关区鼎某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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