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2民初11049号
原告:湖南悦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解放东路46号华瑞电子商厦180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某某,男,199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湖南悦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悦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悦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悦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悦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