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4812号
申请执行人长***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识字里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长***出租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