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794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长沙福兴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识字里**。
法定代表人李晓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沙福兴出租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伍丹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丹丹
书 记 员 洪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