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5民初453号
原告:重庆宏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太和社区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82831110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深圳市台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春风路庐山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F588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台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重庆宏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