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5民初3860号
原告:重庆宏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太和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82831110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于建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深圳市台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春风路庐山大夏B座18BC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重庆宏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台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原告重庆宏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