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5民初534号
原告:某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物流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某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