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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沈阳某甲有限公司;沈阳某乙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赵某;肖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1216号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告:沈阳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嘉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嘉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恒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系辽宁某有限公司推荐的人。 被告:肖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沈阳某甲有限公司、沈阳某乙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赵某、肖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5)辽0113民初1189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并且基于同一事实,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同案同判,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辽0113民初118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