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82民初400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呼伦贝尔市汇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汇德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计5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