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技创业园A1栋楼六楼61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恒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梅江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4)辽0113民初12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2024)辽0113民初12996号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的合同关系,在双信公司针对案涉工程产生的多个诉讼案件中,均没有认定被上诉人***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合同,因此***主张案涉工程由其施工与事实不符,本案不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进行认定。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徐州市沛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作为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被上诉人***、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案由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浦南路11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