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782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79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执行人: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78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88060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元,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内0782执118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