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宁0121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宁夏泰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泰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121民初55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泰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泰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4538221.4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7782.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宁0121执2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