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304民初356号
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开元大道西侧秦渠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9432661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137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2024年3月11日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