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202民初2532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市民政局,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
负责人:***。
被告:咸宁市某某养老康复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宁市民政局、咸宁市某某养老康复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5年4月29日,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