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202民初4808号
原告:咸宁宏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樊塘村十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07700950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灜平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
第三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18121669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宁宏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宁宏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咸宁宏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