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民初1300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销服务中心,住所地:江门市**镇**芝山开发区。
被告:赵**,住河南省平舆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销服务中心诉被告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销服务中心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销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