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民初1300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销服务中心,住所地:江门市**镇**芝山开发区。 被告:赵**,住河南省平舆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销服务中心诉被告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销服务中心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销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