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5304号 原告:**,男,200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是原告**的母亲。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19号-1、1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49165544W。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环市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48007050F。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称被告已返回款项并支付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收,原告**起诉时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