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5304号
原告:**,男,200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是原告**的母亲。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19号-1、1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49165544W。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环市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48007050F。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称被告已返回款项并支付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收,原告**起诉时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